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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财经大学2017-2018学年 第一学期“菁华”、“珠江”助学基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    点击数:[]


各学院: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菁华”、“珠江”助学基金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本学期 “菁华”助学基金受助名额为15人,标准为每生2000元;“珠江”助学基金受助名额为25人,每生2000元(特别说明:按“珠江”助学基金出资成员的要求,“珠江”助学基金名额为税务学院7人,其他学院共计18人)。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酌情申报1-2人,最终获助名额按申报学生综合情况排序后择优确定。

 附“珠江”助学基金、“菁华”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申请办法:学生通过学院申请“珠江”及“菁华”助学基金,无须在线申请。

 

 

 

 

 

 

 

 

附:

吉林财经大学吉财“菁华”助学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学校和青岛校友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吉财“菁华”助学基金会章程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由吉林财经大学青岛校友会出资设立。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专项资金由吉林财经大学和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期获得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期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85分以上;

 5.须为经学校认定的二等(包括二等)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勇于实践、积极创新,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3.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或参与志愿服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六条  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定。具体要求如下:

1.本年度上半年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对象为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苦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本年度下半年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对象为全校二、三、四年级家庭经济苦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七条  每学期,学校将评选出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者15人。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具体评审时间及程序:

1.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第3周根据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申报范围和条件组织学生申报,并在申报学生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

2.各学院公示结束后,在每学期开学第4周将确定的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排序)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后,报送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核,由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确定最终15人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

第五章  基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确定获奖名单后,在每学期开学第6周由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发放,或由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将基金转入我校账户,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提取、发放。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学院的评奖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四条  获得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财珠江扶贫助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母校(现吉林财经大学)部分经济贫困且积极上进的学生完成好学业,促进他们在德、智、体、  美各方面更好更全面地发展,特设立该基金。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资助母校贫困且上进在校学生,激励他们发奋读书、立志成才。

第三条    资助对象:本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所有经济贫困的在校学生(不受年级限制)。 

第四条    管理机构: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广州珠江助学理事会,助学基金的管理由理事会委托学校相关机构(本机构由学校指定)予以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将根据助学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该章程予以不断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扶贫助学基金来源

第六条    吉财珠江扶贫助学基金是由吉财新老校友,本着爱心捐助、无私奉献、回馈母校的宗旨,在吉财珠江基金运作过程中定期、按比例从该基金收益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而发起和设立的,该助学基金形成后由吉财珠江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该助学资金的贫困学生须满足家庭确有困难,已无力全部或部分解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无其他途径获得资助,在校期间思想追求上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第四章  资助人数及额度

第八条    本基金理事会按学期发放助学资金,额度为每学期25人左右(其中税务学院由税务系校友额外资助5),每人2000元,给予特别贫困的学生一定生活资助。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每学期期中由基金理事会将本学期资助额度及人数传递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与  基金理事会对接。

第十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基金理事会资助额度及人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捐助办法,并拟定受资助人员初步名单,由理事会最终确定。名单确定的具体原则如下:

1、 家庭经济条件实属特别贫困;

2、 本学期累计未享受过3000元或单笔2000元以上的其他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3、 学生思想积极向上,人品端正,有志向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4、 学习成绩不存在连续两学期挂科的现象;

5、 对于积极参加各种勤工俭学社会实线的贫困学生优先考虑;

为了尊重学生的自尊心,不设竞争性主动申请环节。根据以上的原则性要求,由各院根据平时掌握的学生情况评定后,将名单上报给学工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广州珠江助学基金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会最终确定受捐助学生的名单及额度,并在一星期内反馈给校学生处。

 

第六章  助学基金的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定后的两星期内由基金会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学生或先划拨至学校指定帐户,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助学资金发放期原则上为学生在校期间,但每学期必须进行复核。

 

第七章  助学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基金理事会(或学校学生处)为受资助者建立个人档案,受资助学生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以便基金会及时了解其在校表现及生活条件的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理事会将定期或不定期与受资助学生见面交流,了解其生活和学习情况,支持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在经济资助的同时实施智助,为受助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 

第十五条    学院各班班长和团支书为基金理事会的特邀监督员,并负责对本班受助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珠江扶贫助学基金的终止与处罚

第十六条    受助人家庭经济情况(需)须真实,若发现受助人有不真实之处基金理事会将终止其申请资格,对蓄意欺骗者除追回资助资金外建议学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受助人在领取助学资金期间因违纪、违法等原因受到学校或司法机关处分、处理的,基金理事会将停止对其发放助学资金,并不再接受其新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受助人不得将援助款用于奢侈品消费和个人享受,如抽烟、酣酒、染发、请客等高消费活动,若发现上述情况将停止发放助学资金,严重者将追回已发放的助学资金。

第十九条    受助人领款期间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改善应主动向学校告知,并停止领取助学资金。

第二十条    受助人中途退学、转学或出国,基金理事会将停止发放助学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基金理事会认为应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对本办法拥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放过程中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时,由基金理事会研究并通报学校后予以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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