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广大在校生和即将入学的新生更加全面地了解我校资助政策,现将我校学生资助政策公布如下,如有疑问可致电学校资助工作热线:15330600660,关于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问题,将由专职资助工作负责老师解答。
吉林财经大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简介
为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目前,我校已经建立了以“奖、助、贷、勤、补、减”为主要手段的资助体系,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为学生的成人、成才积极创造条件。
奖,即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等多个奖学金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勤奋学习,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助,即助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助学金、多渠道的社会助学金,学生可根据工作安排申请各项助学金,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发放各项助学金。
贷,即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学生同一年内只能选择一种贷款模式。
勤,即勤工助学。我校设置并不断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资助,以此补贴学习生活费用。
补,即学费补偿及困难补助。我校设有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假期返乡路费补助、临时补助、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补助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各项补助。
减,即学费减免。我校现有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可以适当地在毕业时进行学费减免。
另外,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设立“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缓交手续,确保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开学后,学校将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奖、助、贷、勤、补、减”等资助措施,确保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在学校帮助下克服经济困难,快乐、充实、幸福地度过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
吉林财经大学奖助学金项目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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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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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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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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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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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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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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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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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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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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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2400元、二等1950元、
三等1200元(按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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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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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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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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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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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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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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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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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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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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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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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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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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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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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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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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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政策结合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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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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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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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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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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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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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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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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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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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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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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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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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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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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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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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优秀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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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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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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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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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校友“菁华”助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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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人(按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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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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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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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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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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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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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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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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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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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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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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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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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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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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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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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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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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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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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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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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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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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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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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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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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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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指一二等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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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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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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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学、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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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经济困难未筹集到学、宿费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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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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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奖学金(含三个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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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50元/人(按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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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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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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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学金(含七个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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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人(按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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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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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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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社会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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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各学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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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各学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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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学校所有奖学金、助学金项目及标准均按国家、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及学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2.表格中所指“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
资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保护学生尊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处级建制),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建立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组织评定、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5.校内专项困难补助的评定、发放及学费减免等工作;
6.学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按时核定、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助;
7.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8.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
9.组织开展资助育人工作;
10.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11.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2.学生资助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13.上级交代的其他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和初审。
第八条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 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年级(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及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主要包括: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2.来自老、少、边、穷等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子女多,且均处于求学期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4.因家庭遭受突然变故、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5.其他家庭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费用的情形。
第十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应控制在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20%左右,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比例。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因素,主要指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别困难学生,指学生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学生,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完全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全部费用,平时生活相当困难,完全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维持学业及生活费用,此类学生约占全体困难学生人数的10%;
困难学生,指学生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家庭年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基本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所需的各项费用,平时生活节俭,大部分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维持学业,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20%;
一般困难学生,指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简朴,需要借助助学贷款、借款等来交纳学费,此类学生约占经济困难学生的7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即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邮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开学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进程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认定申请工作通知后,有意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过学校学工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详细填写个人及家庭情况。各学院组织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申请学生如为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等情况,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孤儿、烈士子女如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予公示。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提交的困难生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每名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申报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学院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进行认真复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后及时反馈调整。
第二十条 经审核并最终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优良道德品质,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资格: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者;
2.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和风气者;
3.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4.谎称家庭经济困难者;
5.学年内所学课程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低于60分者。
第六章 资金筹措及资助途径
第二十五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既是政府行为,也是全社会及普通高校所共同承担的工作。资金的筹措采取学校自筹、吸收社会捐款和政府适当支持等多渠道筹措的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要把经济资助和资助育人结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财字[2009]39号)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支出、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等资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要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广泛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赢得社会资助。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积极倡导在校园内建立“大学生爱心基金”,培养学生“关心他人、互帮互助”的精神,在大学生中开展“勤俭节约、奉献爱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定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各级各类困难补助;如遇特大洪涝、冰冻雨雪、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学生顺利渡过难关。
第三十条 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学费。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有确实困难者,可通过“绿色通道”暂时缓交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战胜生活上的困难,减轻思想压力,克服自卑心理,顺利度过大学生活。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每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为春秋两季,资助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季2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季195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季12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上一学期内学习成绩合格(无不及格课程),且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为及格以上;
5.须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符合上述条件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学生优先。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七条 凡经认定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定。
第八条 学校将及时核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和预算指标,并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所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和预算指标分配到各个学院。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具体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初评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定;
4.省教育厅核定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将资金划拨到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分春秋两季评定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或校级各类困难补助。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按学校分配的名额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院的评优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财经大学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
5.须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符合上述条件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七条 凡我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含二年级)可参加评定。
第八条 学校将及时核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和预算指标,并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所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和预算指标分配到各个学院。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具体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经过评比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提交相关资料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定;
4.省教育厅审定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将资金划拨到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10月份开始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按学校分配的名额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院的评优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财经大学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成立亚泰励志奖学金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由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的专项资金由吉林财经大学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管理。(以下简称“亚泰”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亚泰”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亚泰”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包括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达到85分以上;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5.须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4.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5.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或参与志愿服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符合上述条件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学生优先。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六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含二年级)都可参加评定。
第七条 每学年,学校将评选出“亚泰”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16人,其中本科生13人,研究生3人。(具体名额以评定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亚泰”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具体评审程序:
1.符合“亚泰”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经过审批,确定初评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组织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将“亚泰”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推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组织评审,并将最后确定的名单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和吉林亚泰(集团);
4.学校和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10月份开始评定“亚泰”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亚泰”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亚泰”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院的评奖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四条 获得“亚泰”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亚泰”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财经大学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学校和青岛校友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吉财“菁华”助学基金会章程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由吉林财经大学青岛校友会出资设立。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专项资金由吉林财经大学和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期获得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期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85分以上;
5.须为经学校认定的二等(包括二等)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勇于实践、积极创新,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3.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或参与志愿服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符合上述条件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六条 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定。具体要求如下:
1.本年度上半年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对象为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本年度下半年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对象为全校二、三、四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七条 每学期,学校将评选出吉财“菁华”助学基金获奖者15人。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具体评审时间及程序:
1.每学期各学院根据工作通知, 组织学生开展吉财“菁华”助学金评选申报。学生在学工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后,各学院组织学生在申报学生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
2.各学院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排序)在学工一体化平台提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吉财“菁华”助学基金推荐名单后,报送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核,由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确定最终15人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
第五章 基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确定获奖名单后,由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确实时间及发放事宜,或由青岛校友会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理事会将基金转入我校账户,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提取、发放。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学院的评奖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四条 获得吉财“菁华”助学基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
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财经大学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在长春市慈善会建立的“九台农商银行爱心基金”中拨付设立。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专项资金由吉林财经大学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由长春市慈善会进行资金使用监管。(以下简称“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包括: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优抚家庭的学生、贫困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的学生、孤儿、单亲家庭的学生、父母重病致贫家庭的学生。
第六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含二年级)都可申请。每学年,“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资助学生总计50人,其中,本科生42人,研究生8人。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七条 具体资助程序:
1.符合“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经过审批,确定初审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组织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将“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相关推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组织审核,并将最后确定的名单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和九台农商银行。
4.学校和九台农商银行复核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助学金一次性发给困难学生。同时,将相关材料按照长春市慈善会资金监管要求,报送至长春市慈善会留档备案。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10月份开始审核及发放“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春市慈善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