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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改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一个学期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素质和发展素质两个方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累计最高得分为一百分(实际累计得分超过一百分的,在相关评奖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学生评价的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休学期内的学生除外),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分学期进行测评。

第二章 基础素质测评

第五条 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纪律观念、身心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基础素质测评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在基准分基础上采取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基准分总分为70分。

(一)思想政治(J1

1.. 测评内容: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每次减2分。

(二)道德修养(J2

1. 测评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爱护环境。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未达到《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校园文明规范》等要求的,每次每项减2分。

(三)学习表现(J3

1. 测评内容:态度端正,遵守纪律,目标明确,习惯良好,注重课外自学与阅读。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无故旷课(早晚自习)每学时减1分;上课(早晚自习、早操)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违反课堂纪律、抄袭作业、冒名代课等,每次减2分;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每门减2分。

(四)纪律观念(J4

1. 测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和通报批评等处分,每次分别减10分、8分、6分、5分、3分;在作为宿舍值日生期间,宿舍在检查中被认定不达标的,值日生每次减2分,不合格个人每次减1分;出现晚归情况的,每次减1分,出现夜不归宿情况的,每次减2分;发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每次减2分;违规使用电器的,每次减2分。

(五)身心健康(J5

1. 测评内容:体魄健康,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成绩、体质测试、课外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每次减2分;同学之间人际关系处理不当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减2分。

第七条 基础素质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评定,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基础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本学期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即基础素质测评分= J1 J2 J3 J4 J5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八条 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业提升、职业技能、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体竞赛、文学艺术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九条 发展素质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学业提升类(F1

1. 测评内容:包含学业成绩、学业进步和学业拓展三个方面。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态度认真,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期成绩有显著提升;积极参加出国()访学、二学历、学术讲座等文化学术交流科研训练活动。

2. 计分标准:按表1-3加分。

1 学习成绩加分标准

2 学习进步加分标准

 

 

 

 

3. 学业拓展加分标准

 

 

 

 

(二)职业技能类(F2

1. 测评内容:学生通过英语、计算机等相关等级考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2. 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4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4 职业技能加分标准

 

 

 

 

 

(三)科技创新类(F3

1. 评内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政府部门及专业学会组织的其他科技、学术类竞赛)、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等。

2. 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5-7,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获奖、结项等,主持人(第一作者)按相应标准加分,参与者按相应标准减半加分;科研项目立项时按相应标准减半加分一次。

5 学科竞赛、学术活动(含调查报告)加分标准

 

 

 

 

 

 

 

 

 

 

 

6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注:学生出版著作可比照核心期刊标准。

  (四)社会实践类(F4)

  1. 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因个人业绩突出,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受到表彰;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

  2. 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7-8,不同表格可累计加分,同一表格只计最高分。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计分;其他情况按照学院相关标准酌情加分。

7 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注:学生组织包括:学生会、自律会、社联、志愿者协会、社团等;志愿者社会公益活动累计加分最高为10分。

8 获得荣誉称号评分标准

 

 

 

(五)文体竞赛类(F5

  1. 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演讲辩论、征文比赛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 计分标准:按表9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为10分。

9 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注:以名次计的,一等奖为第1名,二等奖为第2名和第3名,三等奖为第4-6名,第7名以后为参赛奖。

  (六)文艺作品类(F6

1. 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自己原创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

2. 计分标准: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10的评分标准确定媒体发表作品的具体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累计加分最高为10分。

10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第十条 发展素质测评由个人自评和班级测评小组共同进行评定,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分项累计所得总分为发展素质测评总评分,即发展素质测评分=F1+F2+F3+F4+F5+F6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该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可以在现有的6项测评子项目内容框架下,对同年级同专业的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或调整。

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其使用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基础素质总评得分加上发展素质总评得分的总和,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两个学期的平均值,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查实,综合测评结果为不合格。

1. 有与党和国家政治言论不一致者;

2. 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 出现有损学校社会声誉行为的;

5. 基础素质测评总分低于42分的;

6. 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7. 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各级各类奖学金评定、评奖评优、经济资助、就业推荐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统一领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备案。

第十六条 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为5人或7人,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小组副组长,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有权依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加分或减分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由班级测评小组审核认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十九条 各学院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填入《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一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评价和育人功能。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所获加分,全校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权对公示期内综合测评情况提出异议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诉,学生的合理申诉权应该得到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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