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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请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    点击数:[]

为保证学校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出勤秩序。

第二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得擅自离校,遇有特殊情况需离校的学生必须遵守请假制度,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事宜。

第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夜不归寝,如有特殊原因须向辅导员老师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定假日、学校寒暑假假期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遇有特殊情况须向辅导员老师请假,并说明原因,得到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

二、请假细则

第五条 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1. 病假: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或其他活动,需要离校治疗或回家休养等而提出的请假需求,请病假或销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2. 公假:指因参加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校团委、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或其他活动,而提出的请假需求。

3. 事假: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需离校一段时间而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而提出的请假需求。

第六条 因病请假,请假和销假时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第七条 学生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而离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于不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擅自夜不归寝者按《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辅导员老师批准并开据请假条后才视为准假;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开据假条的,必须主动与辅导员老师联系,得到辅导员老师口头批准后才算准假,但事后需本人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补假。

第九条 学生无论病假、公假、事假结束后都应主动持请假条到学生本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销假时需辅导员老师和学生本人在假条上签字,销假完毕后本次请假程序终结。

三、准假权限

第十条 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由辅导员老师审批。

第十一条 二天以上(含二天)至七天(含七天)的请假,由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七天以上的请假,由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备案。

四、销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相应管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于请假手续。

五、其他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定期执行查课制度,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对无故旷课,缺席、夜不归寝等现象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学期累计学时,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或编造事实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旷课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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