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证是在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必须随身携带;校徽是学生的标记,应随身佩戴。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学校发给每人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
二、学生证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填写。填写学生证要求认真、准确、字迹工整,只能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乘车区间"一栏的到站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火车站名,无直达站,可填写离家最近且最方便的火车站站名。
三、根据国家和铁路部门规定,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的在校学生可凭学生证及乘车优惠卡购买学生票。
四、学生票及乘车优惠卡只限定在寒假(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暑假(六月一日~九月三十一日)期间使用。每年可享受往返两次的半价乘坐(普通硬坐)火车的优惠。
五、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加盖注册图章)。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学生证不再继续有效。
六、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要注意保管,严防损坏、丢失,不得转借送人。学生证各栏内容及照片不得自行涂改、更换,违者除学生证作废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学生证内容如需改变,须持有关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核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办理。
七、学生出入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必须向管理人员出具学生证,晚归学生凭学生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楼;学校各部门因某种原因抵押、暂扣学生证的应及时退还给学生。
八、损坏学生证、校徽或丢失校徽的学生,须持书面检讨并交原损坏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核准,报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按规定时间换发学生证、校徽。
九、学生证遗失,学生本人要如实填写丢失报告单,经学院审核后签字盖章,然后持丢失报告单和登报手续到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补办。
十、学生证、校徽每学期期末换发、补办一次,由各学院指定专人到学生处集中办理。
十一、每名学生只能有一个学生证,凡补发后又找回原件者,必须将原件上缴学生处。
十二、学生跳级、留降级或转院,休、复学,转专业时,应持教务处证明及时到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更换学生证。
十三、学生因退学、转学或其他情况离校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其学生证、校徽统一收齐后上缴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由学生处予以注销,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如丢失,按第十款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凡登报作废的学生证,一律不得再行使用。如发现有持有两个以上的学生证者,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十五、补发的学生证另行编号,换发的学生证原号不变。补发或换发的校徽另行按号登记。
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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