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学校决定实施本奖励规定。
一、奖励范围
在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广告艺术设计大赛、英语竞赛、电子商务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等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
根据竞赛主办者、性质、影响、参赛范围等因素,将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级别。
国家级:由教育部等国家级单位、国际学术(社会)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
省级:由省教育厅、国内学术(社会)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
校级:由学校主办的学科竞赛。
以上竞赛级别之外的,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二、奖励办法
(一)通报奖励。对获奖学生及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嘉奖。
(二)学分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可获得一定的奖励学分。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三)资金奖励。见下表:
(以上奖励适用于团体参加的集体奖和个人参加的个人奖,每次竞赛以最高奖计,不重复计算)
此外,对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经费管理
学校将逐步加大对大学生各类竞赛的经费投入,以确保各类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每年拨出专款用于组织、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对指导教师的奖励资金由教务处负责审批使用,对学生的奖励资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使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另行规定。
四、申报程序
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名单由参加竞赛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供,经教务处评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