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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印发< 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33号)和《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财字[2009]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对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体系;

2.建立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组织评审各类奖、助学金;

5.负责校内专项困难补助的评定、发放及学费减免等工作;

6.负责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不断拓展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7.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并维护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那些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居民平均经济收入和生活平均最低水准线,在校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学生。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定为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高于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州、市、区(地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孤儿,生活特别困难者;

2.单亲、烈士或残疾人子女,生活特别困难者;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生活特别困难者;

4.因家庭遭受突然变故、自然灾害,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

第七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应控制在在校生总数的15%-20%之间,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比例。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时间为每学年的10月份。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相应地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张,此表必须经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并盖章;

其次,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汇总申请名单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超过或等于50%票数的,为班级内部初步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由班委会或团支部写出推荐意见;

再次,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班级内部初步确定的推荐名单,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并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必须公布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如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最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对学生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划分标准:

1.一等为农村学生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城市学生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50元。这部分学生为极特殊困难学生,完全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全部费用,平时生活困难,基本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维持学业,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

2.二等为农村学生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城市学生家庭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下,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这部分学生为特殊困难学生,基本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期间的学费,平时生活节俭,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维持学业,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20%

3.三等为农村学生家庭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下,城市学生家庭年收入在12000元以下。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50元。这部分学生为困难学生,平时生活简朴,基本可以解决生活费用,但需要靠借钱或助学贷款来交纳学费,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的70%

4.被评为一、二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特困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每名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申报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学院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进行认真复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一旦确定后,学年内原则上不再界定新的经济困难学生。经审核并最终被确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各学院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进行一次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工作,界定对象为一、二年级的学生;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再对三、四年级的困难学生进行界定。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2.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和风气者;

3.受过纪律处分者;

4.谎称家庭经济困难者;

5.学年内所学课程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

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低于60分者。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资助途径

第十七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既是政府行为,也是全社会及普通高校所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资金的筹措采取学校自筹、吸收社会捐款和政府适当支持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要把经济资助和教育育人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财字[2009]39号)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支出、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等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要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在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广泛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赢得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应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各学院要积极倡导在校园内建立“大学生爱心基金”,培养学生“关心他人、互帮互助”的精神,在大学生中开展“勤俭节约、奉献爱心”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定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伙食补贴和困难补助;如遇特大洪涝、冰冻雨雪、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受灾情况,将向学生发放特别资助金或爱心基金,帮助受灾学生顺利渡过难关。

第二十二条 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缓交学费。新生入学报到时,有确实困难者,在出示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暂时缓交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战胜生活上的困难,减轻思想压力,克服自卑心理,顺利度过大学生活。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税务学院特困学生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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