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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3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指具有吉林财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工、人事、财务、教务、团委、后勤、保卫、科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包括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酬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常设机构,各用工单位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请和招聘,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开展类似于勤工助学的活动。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地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申请和审批。

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确定、管理及发放。

3.与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校内勤工助学基金。

4.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5.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联络、公布、审批、管理和监督。

6.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勤工助学工作基金,包括校内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

第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借用或占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要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第十九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必须符合本办法关于最低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的规定,并应把报酬和用工情况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长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长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长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于每月1日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及工作量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于每月8日(公休日顺延)统一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酬金。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将参照长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本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并视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导向性。同时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计划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学有余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条 原则上只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学期内重修课程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重修课程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录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申请录用程序如下:

首先,在岗位设立以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向各学院下发名额配置;

其次,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有意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向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

再次,各学院录用符合条件的学生,并在适当的范围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

最后,公示结束后,各学院组织被录用的学生签定《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并把《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和《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收齐后统一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章 勤工助学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勤工助学的学生,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工作不合格或一学期三次(含三次)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岗的学生可以申请退出原助学岗位或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一周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有权通过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并可拒绝接受不适合自己的助学岗位,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并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第三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以前办法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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