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十佳研究生评选办法
(试行)
2024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校风、学风建设,激发研究生创新意识,培养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鼓励研究生创造更多优秀学术、科研、实践成果,通过选树典型、榜样示范,推动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决定开展十佳研究生评选及表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研究生”属于荣誉称号,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每人奖励5000元。其余进入校级终评环节的研究生,颁发“十佳研究生提名奖”证书。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十佳研究生”候选同学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评选。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入学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十佳研究生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吉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科研创新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五)综合素质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和所在学院学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申请人所取得的成果应为在我校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七)学习成绩优良,课程考试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并成绩专业排名需在前10%(专业人数少于20人的,专业排名需在前15%)。
(八)在读期间获得二等(包括二等)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同时需要至少获得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三好学生一次或参加学校“研本互助成长计划”并获证书或担任社区兼职辅导员。
(九)十佳研究生候选人应有一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或在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等方面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发表的科研成果应与本学科相关,在研究生入学后至当年十佳研究生评选之前公开发表,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财经大学,署名须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科研成果的认定坚持质量为先,数量次之的原则,质量参照学校科研处公布的期刊目录认定。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可优先参评。未公开发表、用稿通知等均不能认定为已发表科研成果。
第六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具备参评十佳研究生资格:
(一)在读期间有作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在读期间违法犯罪者,或者因违反学校规定而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入学以来有不及格现象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学生档案未在校学生;
(五)其它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吉林财经大学十佳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简称“评选工作小组”),评选工作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评选工作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选工作办公室由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申报审核、评选及申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九条 十佳研究生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评
各学院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思想政治表现由学院党委负责考核),公开选拔,择优推荐,并将候选人名单和申报材料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学校复评
评选工作办公室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开展复评工作。复评采取答辩形式,评委根据候选人综合表现进行现场投票,以得票高低排名确定十佳研究生、十佳研究生提名奖获得者。
(三)校级公示
十佳研究生、十佳研究生提名奖获奖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在评审过程中,学校取消该生当年十佳研究生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金及荣誉证书。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已获得十佳研究生荣誉称号的,如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或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且不再递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