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造就高质量的人才,根据《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设立等级、金额、比例
等级 |
奖学金(元/年) |
比例 |
一等 |
2000 |
5% |
二等 |
1500 |
10% |
三等 |
1000 |
20% |
第三条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新生从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评定。
第四条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各科成绩合格;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期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5(含2.5)以上,各门课程考试合格,无补、缓考(因代表学校参加重大竞赛、交流等活动等原因缓考者除外)或重修者;
2.积极参加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达到
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身体有缺陷的人除外);
3.学期基本素质测评思想品德测评及身心测评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优秀本科生奖学金。
(1)在违纪处分期内的;
(2)学期内寝室卫生检查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3)酗酒、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4)学期内经校、院检查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晚归寝或夜不归寝者;
(5)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休学、停学除外),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基本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15%以前的名次;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基本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25%以前的名次;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40%以前的名次;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
1.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学期综合素质测评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分等。综合素质测评=(基础素质测评得分+发展素质测评得分)*30%+学业成绩得分(必修课成绩*70%+选修课成绩*30%)*70%。
2.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对学生平时情况的考核,在学期初操行评定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奖学金初选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3.各学院在符合评定条件和规定比例获得奖学金经费总额内,可对不同等级加以适当调剂。
4.获奖学金者,由学校统一发给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5.经学校批准获得奖学金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送学校财务处,一次性转账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派出国(境)学习的本科学生,学习成绩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