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我校2025年秋季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评审依据
学校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2〕1196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二、参评申请时间和方式
10月16日—10月20日为申请时间,通过学工管理系统(学工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各学院可结合学院实际设置本学院截止时间。
三、参评对象
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
四、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学校参照上级关于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具体标准为:一等4800元,二等4200元,三等3200元。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定工作,每学年按照十个月发放。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上述条件者,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学生优先。
五、评审工作程序
1.成立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各机构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评定等工作。
学校相关机构成立后,开启学校申请批次。
2.名额分配。学校根据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占比学校认定总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名额。具体名额见附件1。
3.发布通知。各学院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可通过发布通知、召开主题班会等方式,将学院评审小组、评审办法、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和学院监督反馈电话等向学院学生公布,务必做到全覆盖。同时,开启学院申请批次,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
4.个人申请。学院开启相关批次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网上申请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5.学院评审评定。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召开评审会,提出本院国家助学金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评审结果报校评审委员会,同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见附件2)。
6.学校审核。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审,并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7.资金发放。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学校按月将助学金发放至学生。
六、其他说明
1.各学院在开展工作中要保存好通知、公示等材料或截图,以及会议记录或照片等纸质、电子材料,做好档案保存。
2.各学院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同时,2024级转专业学生要在原学院参评,评审时要一视同仁,不得对参评的转专业学生额外设置条件或障碍。
3.各学院在审核时要注意对学生退役士兵学生的核查,退役士兵学生均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参与国家助学金评定。
4.各学院对低保、原建档立卡等重点群体学生要重点关注,对未参与认定和未评定助学金的重点群体人员,提交相关放弃资助的说明。
5.各学院最迟于10月24日开启学院公示,按3个工作日计算,最迟于10月28日结束学院公示。
6.在评审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随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431-84539129。校纪委监督电话:0431-84539030。
附件1: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
附件2:学院评审报告(模板)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5日
初审:王衍达
复审:徐瑞妍
终审:赵彦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