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2007届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2.评选比例:
专升本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
其它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不含专升本学生)的10%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并在所产生的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评选工作以在校各项评优工作及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为依据,具体如下:
1.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⑴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⑵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鉴定为优秀等级;
⑶勤奋学习,成绩突出,在校期间曾四次(含四次)以上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⑷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⑸在校期间累计2次(含2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相当的荣誉称号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在社会实践中为学校争得过荣誉,或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2.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⑴省级优秀毕业生必须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全部条件;
⑵在校期间曾四次(含四次)以上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相关要求
1.各系要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条件,参照《长春税务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特别是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宁缺毋滥。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对于举报情况,一定要认真核实,及时查纠。
2.各系要按照《长春税务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长春税务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校级优秀毕业生汇总表及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汇总表,同时上报相关材料。
3.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要求5月12日前评定结束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工作处
20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