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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学生管理,建立学生“一日规范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04/15    作者: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树立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良好的学习风尚,特建立学生学习、生活“一日规范制”。

“一日规范制”主要包括学生的早操(晨练、晨读)、课堂纪律(包括迟到、早退、出勤)、文明就餐、晚自习纪律、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及纪律等。为进一步强化学生“一日规范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现规定如下:
 
一、早操(晨练、晨读)规定
 
第一条  学生早操从每学期上课的第一天开始,期末考试前一周停止(具体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二条  节假日和雨雪天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进行早操(晨练)活动。毕业班学生(第八学期)可以不参加早操。
第三条  一、二年级学生必须由各院系统一组织出操,出操内容以跑步、集体操为主;其它年级学生早操以晨练、晨读为主。出操由各院系统一组织,晨练、晨读可自行安排。
第四条  出操(晨练、晨读)的时间统一为6:30—7:00,学生应按时起床参加出操(晨练、晨读),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出操要严格执行学校、各院系、班级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起床参加出操(晨练、晨读)的检查,对出操情况进行严格的考勤。
第七条  无故不按时起床参加出操(晨练、晨读)按旷课一节计算并处理。每学期早操(晨练、晨读)出勤率未达到80%者(其他原因经批准除外),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评选。
 
二、课堂纪律规定
 
第八条  学生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课程表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学生应提前进入课堂,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九条  老师进入教室宣布上课时学生应全体起立,老师说“请坐”后学生方可坐下。
第十条  学生上课时,要注意端正坐姿、认真听讲,不得随意走动、说话和睡觉。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不得接、打手机,不得接、发短信。
第十二条  学生要保持教室内卫生清洁、空气清新,在教学楼或实验楼内不准吸烟,不准随意吐痰、乱扔废纸和杂物。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要尊敬师长,不准在课堂上吃食品,影响老师教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间迟到、早退均应向任课教师报告原因和口头请假,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内)两次以旷课1学时计;未向任课教师报告原因和口头请假,及一节课中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均以旷课处理。未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不得离开课堂(除学生因突然患病不能坚持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擅自离开课堂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依据长春税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文明就餐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先后顺序排队买饭,不拥挤、不加塞、不起哄、不喧闹。
第十七条   学生就餐时应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打架斗殴、滋扰生事。
第十八条  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购买,不得乱扔食物。
第十九条  要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不许随地吐痰、扔杂物、倒废水,不许吸烟、喝酒(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要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和备品,不得损毁;剩菜应倒在指定地点,自觉将餐具放至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要尊重食堂炊管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基本规定的就餐学生,视其情节,依据校规校纪的有关条款,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理,直至校纪处分。
 
四、晚自习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建立晚自习制度,对一、二年级学生统一要求上晚自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按照各院系规定的地点、时间上自习,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习,有事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认真上好自习课,不断增强自学能力,提高自习质量,注重自习效果,自觉养成良好的自习习惯。
第二十六条  自习期间,在教室和走廊内严禁闲谈、喧哗、吸烟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在图书馆内要严格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习期间,禁止学生接、打电话和接、发短信。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自习时间举办各种娱乐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在不影响其他班级学生自习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班级集体因故不能上自习,必须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条  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本班级上自习考勤工作,各院系学生会学习部负责各本院系班级自习质量检查、督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自习纪律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依据长春税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及纪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每天早5﹕30时开门,晚22﹕30时关门,各宿舍23︰00之前熄灯就寝;周五、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期末复习考试期间晚24﹕00 熄灯就寝。各学生宿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息时间表第一节至第八节课)内,学生不得在公寓里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要保持公寓 (寝室 ) 安静,不得从事其它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作息时间回公寓 ( 宿舍 ) 休息,不能按规定时间返回公寓 ( 宿舍 ) 的,须凭学生证登记,注明晚归原因后方可进入公寓。22﹕30至 0 点之间为晚归, 0 点以后为夜不归寝。对拒不出示学生证、不配合门卫人员登记或弄虚作假的晚归者,将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院系和部门给予纪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学校网络中心将依照学生作息时间,统一开通和关闭公寓内网络系统。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校园内一律由学校负责接通网络系统,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通过网通或电信自行接入网络,一经查出除取消其在学生宿舍使用计算机的权利外,还将给予纪律处理。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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