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早操(晨练、晨读)安排的有关通知
各系、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生班级:
为了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加强早晨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学校决定于2008年3月24日早晨起组织学生进行早操、晨练(晨读)等相关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早操、晨练(晨读)时间
早晨6:30-6:50
二、早操、晨练(晨读)地点
全体学生的早操、晨练(晨读)在校园内进行。
具体地点可按上学期原跑操路线进行,也可由各系、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办公室另作安排。
三、早操、晨练(晨读)形式及参加人员
2007级全体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各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统一出操,出操以跑步为主(各系、国际交流学院也可统一安排其它的出操方式);
2005级——2006级学生的晨练或晨读由各学生工作办公室自行安排;
2004级不做早操、晨练(晨读)要求。
四、具体要求
1.早操管理、考勤严格按照《长春税务学院学生早操管理规定》执行。(附二)
2.要求各班级学生6:25集合完毕,6:25由各班体育委员负责考勤,填写考勤表(附一)。6:30跑操正式开始,6:50早操结束。
3.要求各班级学生严格遵守早操纪律,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跑操锻炼,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操,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早操锻炼的,要履行正规请假手续。
4.各班级学生在跑操过程中要做到队列整齐,步伐齐整,口号响亮,充分展现出我校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5.凡因天气原因或其它原因当日不能出操,早操内容改为整理宿舍内务。希望同学们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对寝室进行认真整理,届时学校将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
学生工作处
2008年3月17日
附二: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早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展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早操一般以院(系)为��位进行,具体规定、要求如下:
1.学生早操从每学期上课的第一天开始,期末考试前一周停止(具体以学校通知为准)。
2.节假日和雨雪天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进行早操活动。毕业班学生(第八学期)可以不参加早操。
3.每周一至周五早上组织早操。每月利用周一早上举行一次主题升国旗仪式。
4.一、二年级学生必须由各院(系)统一组织出操,出操内容以跑步、集体操为主。其它年级学生早操内容由院(系)自行选择,可以开展多种积极有效的健身活动,如篮排足球、集体跳绳等各类体育活动。
5.出操时间统一为6:30—6:50,出操的具体地点及出操方式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每月一次的全校学生升国旗仪式,由校团委负责组织。举行升国旗仪式时,所有学生、老师必须严肃认真,面向国旗。(注:早上7:00到达指定区域,7:10开始升国旗)
7.各院(系)出操跑步时要求队形整齐、速度适宜,不喧哗、不打闹;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时应做到统一组织、井然有序。
8.各学生寝室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生负责打扫卫生,其他人员均应按时出操,因病、事须提前向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按旷操处理。
9.学生执行学校公务(如文明督导、值班等)按出勤计。
10.每天各学生寝室值日生必须将寝室门在6:30—7:00间打开以备检查,否则按全寝旷操处理。
11.大学生广播台负责周一到周五早晨6:30播放起床乐曲。
第四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系)学生早操的组织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切实有效的早操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早操质量。
第五条 成立早操领导检查小组(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部分校学生会成员组成),督促、抽查早操情况。检查小组每周对各院(系)早操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以达到督促作用。
第六条 对学生早操要实行严格考核。早操分校、院(系)两级考核。各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的早操出操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情况汇总报学生工作处;早操领导检查小组对全校早操进行抽查考核,每学期抽查不少于四次;校学生会负责早操日常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出操现场检查和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两种方式。
对于无故缺勤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并处理。每学期早操出勤率未达到80%者(其他原因经批准除外),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评选。早操出勤率未达到80%的班级,不能参加该学年各项集体评优。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定期将考核结果公布,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对上一学期的早操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对早操出勤率高、组织有力、秩序好的院(系)、班级进行评比表彰,对出勤率低、组织不力的院(系)、班给予通报批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及其效果,纳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连续三周某一个班级学生早操出操率不足70%的,其辅导员(或班主任)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考核检查作为学生工作综合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竞岗晋职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