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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春税务学院2008-2009学年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10    作者: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了更好的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长春税务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的文件要求,现对2008-2009学年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税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08级新生还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将认定结果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以系为单位报送认定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反馈、公示、存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档,分别为一等、二等、三等。各院、系总体困难学生比例控制在本院、系总人数的10%左右,其中,一等特殊困难学生占总困难学生数的5%,二等困难学生占总困难学生数的10%,三等一般困难学生占总困难学生数的85%(国际交流学院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民主评议阶段

1.时间安排

20081010—20081015

2.民主评议要求

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老师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阶段要求2008级新生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在新生入学前已同入学通知书一并邮寄到新生手中)。辅导员老师应认真审核《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否已加盖该生生源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依据此表的各项内容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其他年级学生以去年发放国家助学金、校内各项困难补助名单为基准进行民主评议,无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系内审核阶段

1.时间安排

20081016—20081022

2.系内审核要求

各系需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老师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系内审核阶段要求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表上相应填写的内容结合《长春税务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评定学生困难等级。系内认定工作组通过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长春税务学院2008-200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

 

四、工作总体要求

 

各系在落实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事实求实的工作原则,务必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完成本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后于1024日前2008级经济困难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全系困难学生《长春税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将《长春税务学院2008-200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的电子版通过QQ传给刘成立。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81010

附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二:长春税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三:长春税务学院2008-200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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