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所: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及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二、三、四年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三、四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自费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学年内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数目小于或等于3门(补考或重新及格的课程可以视为正常完成学业);
6.日常生活勤俭节约、无奢侈浪费行为;
7.学校原则上不为上一年度没有贷款的学生办理贷款申请。
二、具体工作要求:
1.学生续贷必须由学生所在部门认真审核学习成绩,成绩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允许申报(学年内累计不合格必修课程不超过3门,不包括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
2.二、三、四年级学生续贷无须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3.已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允许在学校二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本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必须和上一度相同;
5.请各部门认真审核本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续贷资格,并填写“2009-2010学年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及审核表”(附件一),于2009年9月28日前将此表打印稿和电子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