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减轻大学生因病、因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杜绝“因病辍学”现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文件精神,我校积极筹备在校学生参保事宜,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 宣传阶段:
1.时间安排:2009年8月24日—9月4日
2.宣传对象:在校全体本科学生(包括2009级新生)
3.工作要求:各系在宣传时间段内自行安排对本系学生的宣传工作,要求2009级新生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高年级学生自愿参保。具体宣传内容以及相关问题见附件(电子文本已上传至学工群,请自行下载)。
二、 具体参保阶段:
1.时间安排:2009年9月5日—9月10日
2.缴费标准:2009年度大学生每学年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贴80元,学生个人每年承担35元,医保卡收取一次性工本费15元。要求凡我校参保学生必须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所有保费,2009级没有办理过“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需要一次性缴纳四年保费155元(35元X4+15元=155元);2009级办理过“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只需缴纳四年保费140元(35元X4=140元,不含医保卡工本费),其他年级按医保卡工本费加上在校年限计算的保费进行缴纳。
3.数据上报工作:各系在收取学生保费时,只需填写上报2009级办理过“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名单和所有老生参保名单(具体表格请到学工处网站下载)。
4.工作要求:各系务必于2009年9月10日之前将本系所申请医保学生名单和现金上交学生管理科。学生名单按“数据上报工作”要求上报,只需上报电子文本。
三、 申请办理医保卡阶段:
1.时间安排:2009年9月21日—9月25日
2.工作安排:各系收到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录入完毕的学生名单后,组织学生上报“彩照输入版位图”(学工处网站下载)。
3.工作要求:(1)各系在组织学生粘贴“彩照输入版位图”时,要求所贴照片必须是学生本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照片粘贴顺序按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反馈的学生名单从左至右粘贴;(3)照片下方的序号为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反馈学生名单的照片编号,请务必用黑色碳素笔填写;(4)各系在审核无误后填写“粘贴人姓名”、“复核人姓名”,并于9月25日前上报学生管理科。待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卡完毕后由各系将医保卡返还学生本人。在制卡期间出现学生出险的,请及时与学生管理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