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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春税务学院2009-201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4    作者: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2009/10/16 15:27:34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了顺利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和《长春税务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现对我校2009-201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的程序

  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相应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张,此表必须经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并盖章;

其次,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总申请名单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得票率超过班级人数50%的,为班级内部初步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由班委会写出推荐意见;

再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内部初步确定的推荐名单,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并以班级为单位向全班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必须公布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如无异议,最后将一、二、三、四年级的《长春税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2009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长春税务学院2009-201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收齐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最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对学生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比例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进行界定。各学院总体困难学生比例控制在本学院总人数的15%左右,其中,一等困难学生占总困难学生数的10%,二等困难学生占总困难学生数的20%,三等困难学生占总困难学生数的70%(国际交流学院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具体要求

 

12009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在新生入学前已同入学通知书一并邮寄到新生手中)必须加盖该生生源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其他年级学生无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

2.请各学院于200910261630分之前将一、二、三、四年级的《长春税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件二)、2009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长春税务学院2009-201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三、打印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收齐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工作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客观实事求是地开展此项工作;每位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申报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学院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进行认真核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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