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9 9:57:44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9年度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吉教财函[2009]60号)精神,我校共获得国家奖学金名额21人、经费16.8万元,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67人、经费指标13.4万元(半年),标准为每人2000元(半年)。为落实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相关政策精神和要求,现将我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校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2009年入学的学生不参加)。
二、参评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均获二等(包括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每学期学生思想品德测评为优秀、基本素质测评均达到85分以上;
2.同时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并获奖者;
(2)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3)参加市级及其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奖励,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4)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5)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或其他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6)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每学期均获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每学期学生思想品德测评为优秀、基本素质测评均达到80分以上。
三、评选推荐比例(名额分配)
见附表。
四、评审方式及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采取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申报,学生所在学院评议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推荐。
(三)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申请,并以班级为单位推选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三天,无疑义后上报学生管理科。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报推荐名单组织审核、评定并予以公示(在学工在线上公示三天),公示无疑义后报学校审核,并于11月18日之前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五、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依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和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表现,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各学院要按学校指定名额评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
(三)各学院于11月13日(周五)下班前将 “长春税务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和经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一式两份);将“长春税务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和经学生本人签字的“长春税务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贴上照片,一式一份)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上报时需同时提交A4纸打印稿和电子文档;同时将“2009年度国家奖学金数据采集表”和“2009年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数据采集表”以电子文档上报学生管理科。
(四)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与长春税务学院各类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除外)可兼得荣誉,不可兼得奖金(已经发过的在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中扣除);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也不可兼得省政府奖学金。
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会计学院
|
金融学院
|
税务学院
|
信息学院
|
工商学院
|
国贸学院
|
法学院
|
3
|
2
|
2
|
2
|
2
|
1
|
1
|
外语学院
|
公管学院
|
经济学院
|
统计学院
|
数学学院
|
新闻学院
|
国交学院
|
1
|
1
|
1
|
1
|
1
|
1
|
2
|
总计
|
|
|
|
|
|
|
21
|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会计学院
|
金融学院
|
税务学院
|
信息学院
|
工商学院
|
国贸学院
|
法学院
|
10
|
6
|
6
|
5
|
7
|
5
|
3
|
外语学院
|
公管学院
|
经济学院
|
统计学院
|
数学学院
|
新闻学院
|
国交学院
|
5
|
2
|
2
|
2
|
2
|
2
|
10
|
总计
|
|
|
|
|
|
|
67
|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工作处
20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