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9 10:20:13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9-201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吉教财字 [2009]60号)文件精神,我校共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316人、经费指标158万元,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共有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2237人、经费指标223.7万元(秋季学期),标准为一等每人1500元,二等每人1200元,三等每人700元。现根据目前在校贫困学生人数及各学院所占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分配给各单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各学院要依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表现,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2009年入学的学生不参加)。
2.国家助学金: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参评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两次获得三等(包括三等)以上奖学金,且每学期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均达到75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3)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合格;
(4)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审方式及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学生申请,组织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各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申请,并以班级为单位推选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
4.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2天),并报学校审核通过,在11月18日之前报送教育厅。
四、相关要求
1.各学院要按学校指定名额评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在限额指标内进行等额评选推荐,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身上。
2.各学院按名额经认真评选后将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并于11月13日(周五)前将“长春税务学院2009-201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和经学生本人签字的“长春税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贴上照片,一式一份);“长春税务学院2009-2010学年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和经学生本人签字的“长春税务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贴上照片,一式一份)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国家励志奖学金与长春税务学院各类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除外)可兼得荣誉,不可兼得奖金(已经发过的在国家励志奖学金中扣除);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4.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5.国家助学金一年内分春季和秋季学期两次发放,本次国家助学金是秋季学期的补助,因此,一等为每人1500元,二等为每人1200元,三等为每人700元;春季学期同上。
6.“长春税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长春税务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各学院必须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然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学院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报送表格和数据。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