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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辅导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2009/12/2 14:37:28

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校党委决定开展2009年辅导员考核工作。现将《长春税务学院2009年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下发,请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

 

附:长春税务学院2009年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长春税务学院2009年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我校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促使我校学生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按照《长春税务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我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

二、考核对象

全体专职辅导员。

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辅导员参加考核,但不评定优秀等级。

校内调动人员,调动时间不满3个月的,由原所在学院考核; 3个月以上的,由现所在学院考核。

三、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评价相结合、强化基础工作与体现工作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过程力求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客观,注重实效。

四、考核组织

成立长春税务学院2009年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长春税务学院2009年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见附件2),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人员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考核小组由学院党总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五、考核时间

本年度考核时间自123日开始,1220日结束。

六、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重点是对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七、考核方式及程序

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抽样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学校考核三部分。对辅导员的考核采用量化记分(总分为100分)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评议占30%,学院考核占40%,学校考核占30%

1.个人自评:辅导员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长春税务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并向所在学院提供个人工作总结及与考核有关的材料。

2.学院考核: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提供的个人工作总结、与考核有关的材料及日常掌握情况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评定,填写《长春税务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见附件4),对本学院辅导员进行评分。

3.学生抽样评议: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按不少于辅导员所负责年级或带班学生的25%抽取学生代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填写《长春税务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评议表》(见附件5),去掉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将汇总结果取平均分值。

4.学校考核: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包括检查工作记录、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平时工作记载等形式)对辅导员进行考核打分,填写《长春税务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

5.等级评定:根据学生抽样评议、学院考核、学校考核三项的赋值,由学生工作部(处)确定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等级。

八、考核结果

(一)考核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二)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确定优秀等级予以优先:

1.辅导员所负责年级或带班集体荣获校级(含校级)以上优良学风班或先进班集体的;

2.辅导员所负责年级或带班集体中,有获省、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3.在维护学校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三)在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中,按辅导员总人数的20%推荐年度校级优秀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推荐为校级优秀辅导员: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二次及以上的;

2.学工队伍值班漏岗2次及以上的;

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

(四)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考核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

4.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参评学生中50%以上(含)评议分数为60分以下;

5.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

6.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开展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经济资助、学生党员发展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对学生的不当行为不进行制止和教育、故意包庇或怂恿学生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五)《长春税务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转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九、考核奖励办法

1.凡考核在合格等级及以上的辅导员均享受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补贴。

2.凡考核被评为校级优秀等级的辅导员,学校授予“优秀学生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视其情况,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报学校批准后,通过人事处扣发部分或全部辅导员工作补贴(如已发放,在第二年的津贴或工资中扣除)。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解聘。

4.凡被授予“优秀学生辅导员”荣誉称号者,在省、市及以上级推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考核工作要求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本次考核,认真部署、重在落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对辅导员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并按期将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十一、本实施方案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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