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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拓宽学生工作的新思路,切实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校结合学生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吉林财经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补充,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兼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兼职辅导员的配备和选聘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选聘,原则上每学年一聘。学校对兼职辅导员发放工作补贴。专职辅导员配备不足的学院,扣除专职辅导员应带本科学生数,多余学生数可以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条件

(一)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综合素质优秀,中共党员或者预备党员。

(三)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有很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

(四)具备一定的沟通交流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创新精神和实干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六)坚持秉公办事和“公平、公正”原则,要有做学生干部的经历,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程序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各学院向学生工作处申报需招聘辅导员人数及岗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本管理办法核定招聘人数。每学年初,在籍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兼职辅导员申请表》,由各学院进行选拔,确定人选,报学工处审核。候选人试用两周考察合格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进行聘任、备案,并授予聘任书。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解聘

(一)聘任期内如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或考核为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学院应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建议解除其兼职辅导员职务。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解除聘任,同时收回聘任书。

第三章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兼职辅导员在专职辅导员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专职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专职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将有关学生工作的信息与要求等传达到班级学生,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三)协助专职辅导员做好班、团干部的选配工作,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和班级建设目标开展活动,努力营造和谐的集体氛围。

(四)了解班级学生基本情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有序的学习、生活秩序和校园稳定。

(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强化专业意识,明确职业目标,促进所带班级优良学风的形成。

(六)密切关注校园动态和学生思想动态,如有突发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向专职辅导员汇报并及时到场参与处理。

(七)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兼职辅导员应有学期初工作计划和期末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及时上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熟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在专职辅导员的指导下坚持继承与创新的工作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

(三)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升对工作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参加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和学校举办的相关培训活动,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

(五)及时掌握和反映同学思想动态,每学期至少与班级学生交流谈心一次,每周至少到学生宿舍一次,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将了解和检查的情况及时向专职辅导员反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疏导工作;协助专职辅导员加强与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沟通学生在校情况。

第四章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培训

各学院要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要制定兼职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

各学院每学期末要对本学院兼职辅导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可采取本人自述及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考核中要注重工作的实绩,尤其是日常的工作表现。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及相关辅导员组成,考核表由学院存档,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处思想教育科。对于出现工作重大失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及本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要坚决撤消其资格,并由学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增补意见。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处。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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