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长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才字(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2016年本科应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校2016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残疾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1.自愿申请的原则。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必须有明确的就业意愿,并自主提交补贴申请。
2.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学校审核过程严密公正,审核结果公示公开。
3.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部属、省属和市属各类普通高校均属发放范畴,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各驻长高校组织实施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4.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是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中的生活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支出列入政府收支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四、申请发放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个人申请
各学院集中组织符合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求职补贴申请工作。
我校2016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16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二张)(附件1),一份上报市人才中心,一份学校留存。
2.发放低保金证明。银行开具近六个月低保金发放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原件一份。
3.《2016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附件2)原件一份(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注明持低保证人与学生的关系,学生本人是否享受低保字样,并提供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4.低保证复印件一套(需整本复印)。
5.户口簿复印件一套(户主页、持低保证人页、学生本人页)。
6.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7.学生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需在5月9日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16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二张)(附件1),一份上报市人才中心,一份学校留存。
2.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4.学生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需在5月9日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材料初审
由各学院对申报求职补贴的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各学院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相关情况及材料于5月15日前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材料复审
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及时组织人员对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需填写《2016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情况汇总表》,于5月28日前报送市人社局进行人员资格复核及备案。
(四)资金拨付
由市人社局将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资金复核后,将本年度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高校毕业生在建设银行开设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年度内毕业生及残疾毕业生求职补贴的申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
(二)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把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要会同学院认真组织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各学院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相关材料,如出现错误,后果自负。
(三)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业务衔接,保障从申报到发放工作的顺畅进行。对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431-84539109
附件1:
2016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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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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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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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小二寸
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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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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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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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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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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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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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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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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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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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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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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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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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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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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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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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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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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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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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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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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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二份,毕业生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2:
2016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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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校学生 (男、女),身份证号: ,其所在家庭系在 省 市 县(区) 街道(乡镇)目前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领取人: ,其家庭低保证编号为: ,低保批准时间: 年 月 日,至今在保。
该学生为其家庭的成员之一,与低保人关系是 ,学生本人(享受/不享受)低保。
特此证明
经 办 人:
办公电话: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