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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财经大学2021年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4    作者:    点击数:[]

各学院:

本年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基金的评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各助学金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本年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名额为本科生42人、研究生8人,每生2000元,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酌情申报本科生2-5人,(学生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的学院,系统设置按5人;学生人数在500-1000人的,系统设置按3人,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系统设置按2),最终获助名额按申报学生综合情况排序后择优确定;研究生按每个学院申报1人,择优评定8人。按照评定办法,大一、研一不申报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

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以建档立卡扶贫手册、低保证、残疾证以及能够证明学生与持证人关系(须与持证人为直系亲属关系且明确共同享受相关政策)的户口页等材料为依据,学习成绩以在学工一体化平台系统排名为参考,如果排名相同,则参考科研、论文等综合情况。申报研究生的困难情况与学习成绩及科研论文等综合考察,确定8人。

.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评定办法;

申报办法:学生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申请。

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系统截止时间为1117日 。

系统公示结束后,请各学院将学生各类助学金申请表打印后盖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九台农商银行与长春市慈善会的要求,审核通过的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受助学生(含本科及研究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系统打印的申请表;

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学生家庭户口复印件;

5.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如有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证明需要复印件),其他困难情况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出具。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114

附:

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财经大学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在长春市慈善会建立的“九台农商银行爱心基金”中拨付设立。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专项资金由吉林财经大学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由长春市慈善会进行资金使用监管。(以下简称“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包括: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优抚家庭的学生、贫困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的学生、孤儿、单亲家庭的学生、父母重病致贫家庭的学生。

第六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含二年级)都可申请。每学年,“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资助学生总计50人,其中,本科生42人,研究生8人。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七条  具体资助程序:

1.符合“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工在线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经过审批,确定初审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组织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将“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相关推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组织审核,并将最后确定的名单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和九台农商银行

4.学校和九台农商银行复核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助学金一次性发给困难学生。同时,将相关材料按照长春市慈善会资金监管要求,报送至长春市慈善会留档备案。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10月份开始审核及发放“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春市慈善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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