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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财经大学2021年亚泰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4    作者:    点击数:[]

各学院:


2021年亚泰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本学年亚泰励志奖学金名额为13人(新闻与传播学院今年不参评),每生资助金额5000元,系统申报即日开启,截止日期为1110日,请各学院按时间要求通知学生网申,并按评定办法认真完成相关工作。


   附《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21114



附:


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吉林财经大学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成立亚泰励志奖学金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由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的专项资金由吉林财经大学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管理。(以下简称“亚泰”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亚泰”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亚泰”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包括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达到85分以上;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5.须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4.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5.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或参与志愿服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六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含二年级)都可参加评定。


第七条  每学年,学校将评选出“亚泰”励志奖学金获奖本科生13人。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亚泰”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具体评审程序:


1.符合“亚泰”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工在线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经过审批,确定初评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组织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亚泰”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将“亚泰”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推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组织评审,并将最后确定的名单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和吉林亚泰(集团);


4.学校和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10月份开始评定“亚泰”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亚泰”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亚泰”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学院的评奖指标,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四条  获得“亚泰”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亚泰”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归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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