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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期] 我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     点击数:[]


 
根据我校教务处规定,凡是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涉嫌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视为考试违纪。
对于考试违纪,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座位旁、书桌内有翻开的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体某些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者;
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10.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凡出现上述行为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犯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参加各项评奖;不能参与评定困难补助;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已评上的应予撤销(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未发放的不发,已发放的退回)。
凡预备党员学生作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学生作弊者按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学生干部作弊,撤销其干部职务。
学生作弊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诚信记录,不得撤除。
(二)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雷同卷者。
(三)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四)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