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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要求,为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吉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和征集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征集,协助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是征兵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宣传动员、政策执行、学生政审、保留学籍协调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籍管理和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执行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等有关政策,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毕业生直招士官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毕业生直招士官的招录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大学生征兵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并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将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名统计表等交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将学校征兵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计划财务处审查,并报上级武装部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将征兵对象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发到各学院,各学院及时发放到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象本人保存。

第十六条 各学院通知征兵对象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将《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地为学校的,将相关表格材料交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由本人或其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协调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等手续。

第十八条 对没有在校办理征兵手续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入伍并回学校补办手续的,学校予以办理。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享有国家及吉林省制定的各类优抚政策的同时,学校在经济资助、学业保障、专业调整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经济优抚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等相关经济政策外,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继续在校学习需缴纳的公寓费予以免除。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1.退役复学学生在毕业申请授予学位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生理论必修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放宽至60%。

2.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成绩按75分计。              

第二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专业调整

1.专业调整实施范围

退役复学学生确有申请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且符合专业调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不含通过选拔考试组建的实验班)。

2.专业调整申报条件

大学一、二年级依法服义务兵役学生在服役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刻苦训练,表现优秀,顺利完成兵役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回校复学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调整专业:

(1)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等以上荣誉称号的;

(2)本人当年高考成绩加10分后达到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的。

3.专业调整限制条件

    大学三、四年级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其他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的不得转专业情况。

4.专业调整办理程序

    申请退役复学转专业学生需在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的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经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全校,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5.转专业学生学费缴纳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从新学年开始学费按新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6.转专业学生的试读期限

    学校设置退役复学转专业试读期。从退役复学学生转到新专业开始计算,试读期为两周。在试读期间,学生若不适应新专业,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回原专业。试读期之后转回原专业或其它专业的申请概不受理。

第六章 兵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每年兵役登记后,县级兵役登记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拒不改正的适龄青年逐一核实登记,并通报当地人社、教育部门,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对未按要求进行兵役登记的学生进行公示公告,纳入个人诚信记录,依法进行处理;未进行兵役登记的学生不得申请评奖评优和学生资助。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同时不享受相关优抚政策。

第二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八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非毕业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对拒服兵役退兵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本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限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拒绝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征兵任务,确保兵员质量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要召开大学生征兵工作总结动员会,公布任务完成情况,总经工作经验;部署工作任务,开展工作动员;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各学院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本部门工作业绩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吉林财经大学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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